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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附上一則新聞讓大家了解時事

 歸亞蕾拍片兼尋根 意外找到奶奶墓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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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歲金馬影后歸亞蕾主演的「拿摩一等」報名金馬獎,這位曾二度勇奪金馬影后、並多次入圍金馬獎的戲骨級前輩,不僅可能憑藉此片再次回到金馬獎舞台,整部片的拍攝對她來說也成為別具意義的尋根之旅。

ETtoday報導,「拿摩一等」描述一對在上海打拚的年輕男女在結婚前夕逃離都市,回到故鄉新市找尋愛情與生活的答案。歸亞蕾在片中飾演男主角的外婆,成為男主角成長路上重要的引路人。

而事實上,故事主要發生地浙江省新市古鎮,正是歸亞蕾父親的出生地,也是她素未謀面的已故奶奶長年居住的地方。這次到新市拍攝,還意外地找到歸亞蕾素未謀面的已故奶奶的墓地。

報導指出,歸亞蕾的奶奶幼年父母雙亡,隨後被送到歸家做童養媳,不料36歲丈夫離世,1949年兒子也從上海到台灣,奶奶長年思子心切卻不得見。1984年兩岸恢復聯繫後,歸亞蕾父親寫信回鄉,終於連繫上自己的妹妹,但母親卻已在兩年前離開人世。

這次「拿摩一等」拍攝的幾十天內,歸亞蕾特別帶上自己的兩位妹妹一起回鄉尋根,不僅第一次見到自己住在新市的表妹,也回到奶奶墓前上香,了卻了長年的心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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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出國跟團遇上行程亂改怎麼辦 台灣司法人權進步協會:積極主張權利別當冤大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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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 / 

台灣人喜愛旅遊,暑假期間,總會抽空帶著全家大小一起出國旅行,藉此放鬆身心,緩解平日工作的辛勞。但出國跟團遇上旅行社強迫購物,或臨時改變行程的狀況時有耳聞,可真的是讓人愉悅的心情瞬間調至谷底啊!

遇到旅遊業者行程調整該怎麼辦呢?首先得先確定調整的原因為何,才能進一步確定消費者們也就是旅客所能主張的權利。依民法第五百十四條之五規定,旅遊營業人非有不得已之事由,不得變更旅遊。若旅遊營業人有不得已之事由而變更旅遊內容時,其因此所減少之費用,應退還於旅客;所增加之費用,不得向旅客收取。旅客不同意者,得終止契約。

所以若旅遊業者有不得已變更行程的事由(例如旅遊地發生戰亂,颱風來襲,疾病肆虐等),行程是可以合法予以變更的。只是此時因為行程變更,所減少之費用,應退還於旅客;所增加之費用,不得向旅客收取而已。若旅客不同意此項變更,亦可以終止該旅遊契約。

惟坊間絕大部分的行程變更,都是旅遊業者在沒發生不得已之事由時,單方面所做的決定,影響消費者甚鉅。此時又該如何解決呢?

依民法第五百十四條之六規定,旅遊營業人提供旅遊服務,應使其具備通常之價值及約定之品質。第五百十四條之七規定,旅遊服務不具備前條之價值或品質者,旅客得請求旅遊營業人改善之。旅遊營業人不為改善或不能改善時,旅客得請求減少費用。其有難於達預期目的之情形者,並得終止契約。因此旅遊業者在沒發生不得已事由的時候,將行程予以變更了,應該就可以認為是旅遊業者提供旅遊服務不具備約定之品質,旅客可以請求旅遊業者改善之,當旅遊業者仍然不為改善或不能改善時,旅客業能請求減少旅費,甚至可以終止契約。

千萬別以為旅客的保障只有這樣而已喲,依民法第五百十四條之七規定,因可歸責於旅遊營業人之事由致旅遊服務不具備前條之價值或品質者,旅客除請求減少費用或並終止契約外,並得請求損害賠償。依民法第五百十四條之八規定,因可歸責於旅遊營業人之事由,致旅遊未依約定之旅程進行者,旅客就其時間之浪費,得按日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但其每日賠償金額,不得超過旅遊營業人所收旅遊費用總額每日平均之數額。

所以若這個變更是可歸責於業者,旅客還能請求賠償所受到的損害。而時間的浪費也能請求賠償,只是賠償的範圍不得超過旅遊營業人所收旅遊費用總額每日平均之數額。

最後,提醒一下,不管是出於何種原因之變更行程,旅客終止旅遊契約時,都能要求業者將其送回原出發地,以保障自身的權益。下次出國旅行時,再遇上不合理的行程變更,或強迫購買商品所造成的時間浪費,別再傻傻地當冤大頭,應該積極主張上述權利,獲得更好的旅遊品質與內容,帶著愉快的心情繼續旅程,才是上上之道哦。

 

(本文作者為台灣司法人權進步協會榮譽會員、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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